“我同意”“我们公司也同意法院的调解意见。”随着原、被告共同确认,房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资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切实减少了双方当事人诉累。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2022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期限3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试用期工资5000元,转正后工资5000元+绩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李某周六共计出勤34天。试用期过后,李某向公司提出了转正申请,公司在对李某进行转正考核后,同意转正,但公司一直未对李某转正事宜进行程序流转,导致其绩效工资未能按时发放。而2022年9—11月、2023年1月公司因各种原因停工,2023年4月,公司告知李某公司进行了裁员,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双方对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产生争议,李某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明确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对于周六出勤工作时间应当计付加班工资;原告李某在试用期到期后,及时向公司提交了转正申请,公司考核后也明确表示同意转正,因公司流程问题导致转正手续未及时办理,属公司方面问题,公司应当及时补发原告的转正工资及绩效工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赔偿。而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问题,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为推进纠纷实质性解决,承办法官一方面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听取原告诉求;另一方面引导被告换位思考,并如实告知被告拖欠劳动者工资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兼顾法律规定及企业经营状况,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被告某科技公司补发原告李某工资6677.12元、加班费6538.46元,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1262.56元、绩效工资5500元,共计29978.14元。在法院协调下,李某与企业均同意了该调解意见并达成调解协议,“老东家”同意于2024年2月9日(除夕)前一次性将该款履行到位,让李某过一个踏实的春节。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企业而言,理应按约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方面,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出现暂时不能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这也是客观存在的经营风险之一,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在维护自身经营收益的同时,也应注意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长久经营之道。良好的就业环境需要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打造。
诉讼是劳资纠纷最“昂贵”的纠纷解决方式——大部分劳动者无法正常开始新的工作,企业也无法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而以沟通为前提,找出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可操作性的调解方案,以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企业减轻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