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人打官司很正常,代理费却被当事人拖欠,目前,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律师为自己打官司索要代理费的案件。
09年甲律师事务所与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代理费15万元,签订合同时付5万元,余款一审终结时付清。合同签订后,甲律所收到了代理费5万元。随后指派2名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由于该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解除了与甲律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委托了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庭参加案件最后一次开庭。之后,某公司以甲律所没有代理到一审终结为由拒不支付余款。因此,甲律师事务所向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的10万元代理费用。
某公司认为甲律所未尽代理职责存在过错,可能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于已不利,基于此推断才终止诉讼代理合同,不支付代理费用。今年十月,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律师事务所与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甲律所在代理过程中存在非法或过错行为,仅靠推断不支付代理费、终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作出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支付尚欠律师事务所10万元的代理费用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