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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施惠失当也应承担责任

时间: 2012-10-25 10:23 点击量: 2990

 

日前,房县法院青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善意施惠失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纠纷案件。

2012年6月28日,房县青峰的葛某邀同村的邓某一同到亲戚代某家为其子女过生日。由于山路崎岖,路途较远,葛某便请自己的小姨舅子戴某用二轮摩托车将二人一起送到代某家做客。中午,葛某、邓某、戴某一道在代某家做客吃饭。酒席上,邓某、戴某都喝了酒,只有葛某没有端杯。酒席接近尾声时,邓某已醉得不省人事,葛某仍提议每个人把门杯喝完。

散席后,主人代某建议将喝醉的邓某带到离自家较近的刘家河卫生室打解酒针。葛某则提议到回家必经的青峰镇张家河卫生室,以免绕路。葛某等人便将酒醉的邓某抬到戴某的二轮摩托车上。戴某考虑到人熟,就驾车带着邓某和葛某直奔青峰镇张家河卫生室。走到半路,突然邓某一声惨叫,晕了过去,戴某和坐在最后的葛某才知道出事了。当时摩托车属正常驾驶,并没有倾斜或颠簸。

后经房县人民医院诊断,邓某右踝骨粉碎性骨折。邓某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后续取出内固定物尚需2万元。司机戴某虽主动支付了4000元,但邓某认为此赔偿不足以弥补自己身体受伤所致的损失,执意向戴、葛二人另索赔2万元,故诉至房县法院青峰人民法庭。

调解中,邓某认为戴某、葛某二人没有把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行为构成侵权。葛某、戴某则认为他们只是在帮助邓某,不存在侵权行为。而正是考虑到邓某和他们还是邻里亲戚,才愿意送他到张家河卫生室,谁知道出了事,好心没有好报,居然被告上法庭。

法庭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此案从法理、人理、情理上,宜认定为善意施惠行为。从邓某要求索赔的数额来看,其认识到自己醉酒的客观错误。从法理上分析,一方面戴某明知邓某醉酒而没有拒载,葛某提议送邓某到较远的张家河打解酒针且在酒席上殷勤的劝他人喝酒(包括邓某),这些并不是导致邓某受伤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二人的行为存在失当,但初衷是让邓某及时醒酒,为的是邓某的身体利益。如果按照侵权处理,势必与本地善良的风俗习惯向背离,日后,人人自危,无人再敢乐善好施。

青峰法庭充分利用“综治联动机制”,及时的协同乡镇综治办,组织当事人及其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到场做诉前调解工作。经多方协同合作,葛某、戴某补偿了邓某损失的40%,成功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