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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来源: 房县法院 时间: 2020-01-30 21:43 点击量: 3001

房县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现就我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及申诉信访申请。拟到本院申请立案的,建议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www.hbfy.org/电子法院栏)、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可在工作日通过拨打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719-3242106)咨询或通过邮寄材料(邮寄地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新址>,邮编422100,电话0719-3242106)等方式办理。当事人有信访需求的,亦可将信访材料邮寄至上述地址。立案、信访工作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通知。

、暂停所有开庭、质证、调解、旁听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针对诉讼方面的具体问题请与承办人沟通联系。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可以2月3日起通过拨打电话号码0719-32421060719-3224518进行查询。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对执行案件财产安排线上措施进行查控。非紧急必要情况,不再采取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已通知来院进行执行和解谈话或办理相关执行活动的,予以延期,具体时间由承办干警另行通知

四、为最大限度确保诉讼工作有序开展,我院将尽可能采取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电信方式开展线上送达活动。如我院安排电子送达及其他线上诉讼活动的,请予配合。

、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房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