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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游泳时发生意外,场馆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23-08-04 16:40 点击量: 4355

    “上蒸下煮正伏天”,炎热的天气并没有减退大家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热情,各类健身场馆依然是人们炎炎夏日里“乘风破浪”的好去处。如果在运动健身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应如何处理?近日,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述

    20237月某日下午,王某和朋友一起去某游泳馆游泳。在戏水过程中王某不慎溺水,直至昏迷漂浮在水面上时才被发现救起,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得以摆脱生命危险。后经司法鉴定,王某遗留轻度呼吸困难症状,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游泳属于有一定风险的体育项目,涉案游泳馆经营者作为该项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泳参与人负有更加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配备专业的救生员在必要的岗位定点或巡视,在发生泳客溺水的意外情况时及时进行施救。根据事实查明,王某溺水被发现前,游泳场馆的两名救生员均不在现场,同时因游泳池内雾气较大,附近游泳的人员都没有察觉王某溺水。鉴于场馆方因上述原因导致未能在第一时间对王某采取施救措施,最终导致溺水事故发生,游泳场馆经营方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王某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游泳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其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游泳场馆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王某的损害赔偿酌定由游泳馆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王某自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馆等经营者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包括合理告知、确保场馆符合安全标准,器材达到质量要求,安全保障人员配备齐全等,如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顾客受伤,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后,对经营者来说也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夏季为溺水事故易发、高发期。为切实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有效预防各类溺水事故的发生,房县法院提醒辖区居民:积极了解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等防溺水知识;禁在水库、水塘、水沟、河道等地玩耍、游泳,自觉远离不安全水域;同时特别提醒家长朋友们在暑假期间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做好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守护好未成年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