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赵某承租了房县某商业街的一家店铺并与商业街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为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对物业区进行巡逻,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治安。赵某则要根据商铺产权面积按0.8元/平方米的价格缴纳综合物业管理费。合同签订后,赵某便交纳了物业管理及装修保证金1378元,进行店铺装修并组织货源准备开业。然而,不久赵某的商铺被盗,估算直接经济损失为3452元。商铺被盗后,赵某放弃经营,便与开发商解除了租赁关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协议》也随之解除。因赵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其职是自己遭受损失的原因之一,便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物业管理费及装修保证金1378元,赔偿装修商铺费用5339.5元、被盗损失3452元,共计10169.5元。
房县法院民二庭承办此案后,认为物业公司不是商铺装修合同的合同相对人而不应成为索赔对象;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造成损失与物业公司有直接关系以及商铺被盗损失价值3452元,物业协议也无此赔偿规定;没有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应给予返还。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赵某主动向法院申请了撤诉。至此,该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