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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

来源: 房县法院 时间: 2021-03-12 16:21 点击量: 2758

房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

目录

一、房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单位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二、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部门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1、2021年部门收入预算情况

2、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情况

3、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三)“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六)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

三、名词解释

四、房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房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单位职责

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一审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民事、经济、行政、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本院管辖的各类再审案件;审理中级法院交办的各类案件;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执行本院管辖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处理和转办和各类信访案件;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评查;司法技术评估和鉴定;对各种枪支和警械的管理;对缓刑释放人员的考察;对两劳释放人员的回访;协同主管部门搞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对案件中发现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对人民法庭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机构设置情况

本院内设机构有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司法技术室、司法警察队、执行局、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案件管理办公室、城关法庭、军店法庭、门古法庭、九道法庭、青峰法庭、大木法庭,共16个处、局、庭、室、队和6个中心法庭,共计22个内设机构。

 

二、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部门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1、2021年部门收入预算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2596.99万元,其中省财政拨款2596.99万元。比2020年部门收入预算降低5.6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79.52万元,比2020年降低2.97%,其他收入降低2.68%。

2、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支出2596.99万元(包括基本支出2276万元,项目支出320.99),比2020年部门预算支出降低5.65%。

3、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各2596.99万元,2020年度收入支出各为2752.51万元,比2020年部门预算支出降低5.65%。减少原因在于:一是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压减79.52万元;二是实拨资金历年结存减少,使用其他收入减少76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56万元,其中: 公务接待费2万元、专用材料费19.1万元、工会经费20万元、职工福利费10万元、其他交通费7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1.9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1年安排“三公”经费50万元,较上年度减少3万元,降低5.66%。其中

2020年、2021年均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费;

2020年公务接待费预算3万元,2021年公务接待费预算2万元,

2020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50万元,2021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48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其他资本性支出—办公设备购置—新一代机要通讯设备21.9万元需政府采购,2021年干警更换制服19.1万元需政府采购。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院共有车辆19台,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套,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套。与上年度项目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没有变化。

(六)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

办案业务专项经费预算22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原聘有19名办案辅助人员,另招12名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协助办案,2020年新进7名雇员制干警,为解决聘用书记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的支出及全院其他人员案件审判执行中办案经费支出,执法执勤用车开支。

项目经费目标: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审判业务工作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包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六)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房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附件:

房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