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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充分遵循过错与责任一致原则

——酒后驾车死亡案彰显的司法理念

来源: 研究室 时间: 2013-12-17 15:20 点击量: 5073

过错责任原则是整个侵权私法领域最根本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能分辨自己行为的人即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例外)。完全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基于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虽然尽到一定的先行义务,但是并未阻止危害后果的产生,仍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义务。2013年房县人民法院大木法庭审理的一起共同喝酒致人死亡案件,适用法律的过错责任原则,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依法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道德观,指引了私人活动领域的正常秩序。

案情回放

201352416时许,付某某(生于19854月)与被告裴某某、薛某、肖某在房县大木镇惠宜佳超市门口相遇,其后四人一起在该镇政府大院及共青村等处游玩。从共青村回来,付某某提出到肖某家吃饭,四人便来到肖某租住的位于大木镇建新街的刘某某的房子里,由肖某做饭,付某某买酒。四人于当日19时许开始吃饭,四人共计喝掉一瓶42°枝江王白酒与三瓶金龙泉啤酒,其中付某某喝掉一杯(一次性杯)白酒与一瓶半啤酒。四人于当日21时许吃完晚饭,饭后在肖某住处聊了一会儿天,22时许,薛某的婆婆来接薛某回家,付某某也提出要回其住处,在离开之前付某某为防止裴某某酒后驾车而拿掉了裴某某的摩托车钥匙,让其在肖某处休息。肖某见付某某酒醉,就给付某某的朋友李勇发信息让其来接付某某,李勇打电话给付某某,付某某自称没有醉然后就骑摩托车从肖某住处沿大木新街往大木邮政支局方向行驶,行至大木步行街口鑫磊建材门前发生交通事故,付某某当场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但其在酒后仍执意驾驶摩托车回家,这是造成付某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被告裴某某、薛某、肖某与付某某同桌饮酒,明知酒后驾车存在的危险,对付某某仅进行了口头劝说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付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付某(付某某的父亲)、任某(付某某的母亲)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300505元,经本院依法审查核实付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为245213.17元,鉴于付某某的自身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故由三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由三被告赔偿原告24521.32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对裁判结果均表示满意,三被告经积极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办案感悟

1、情理与法理并用,弥合双方的分歧与对抗。结合案件事实,本案的症结在于法理与情理的如何平衡兼顾。原告一方是年过花甲之年的老人,对有关法律不够了解、理解不深,分歧大、对抗情绪重,而且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情节一时无法跨越。三被告则纠结事实经过,付某某有喝酒和驾车两个行为,驾车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三被告也尽到规劝义务,但付某某执意不听,由此产生悲剧。办案承办为平息涉诉矛盾,弥合分歧和消除双方的对抗,在案件文书送达、庭前调查、开庭审理、判决前后等审判环节,都不失时机地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解法理、讲解情理、答疑释惑,深入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指导当事人正确诉讼、依法维权,减少了当事人间的分歧、消除了隔阂。判决结果也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帮助两位老人迈过丧子的“悲恸坎”,回归正常生活。同时,使三被告认识到劝酒的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和不利后果,承担适当的责任,让其吃一堑长一智。

2、原则与灵活兼容,彰显司法的权威与关怀。民事案件的关系错综复杂、产生原因并非一目了然,需要法官娴熟于原则与灵活之间,执法办案更应坚持原则的同时,还要学会灵活变通,实现法律刚柔相济,摈弃简单、机械的适用法律,彰显法律的人性关怀。本案中,如果机械办案,那么付某某的死亡原因就是重中之重,必须刨根究底。但是,付某某已死,当时也没有尸检报告,死因到底是自身驾驶不当还是醉酒致死无法查明。换位思考,如果做尸检,给花间之年的两位老人将会带来多大的二次身心伤害。结合案件的前因后果,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运用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法官运用自由新证,足以找到法律原则性与灵活行的平衡点。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而且我国刑法明确将醉酒驾驶入刑,充分说明社会对酒后驾驶的价值取向。付某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当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三被告共同酒后明知道付某某驾车危险仅是劝解,从法理上讲尽到了一定的先行义务,但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存在先行义务履行不力,理当适当承担责任,找到灵活与原则的平衡点,刨根问底的追查原因也就失去实质的现实意义。

3、案结与事了双赢,展现审判的艺术与能力。从原告最初主张的各项损失300505元,到法院认定的损失245213.17元,再到三被告仅赔偿原告24521.32元,原告的期望与现实相差甚远,如何实现案结事了,考验法官的司法艺术和业务能力。庭前,房县法院大木法庭多次组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法依规核实核算,了解分歧点,明确争议点。同时,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从派出所借阅、复印案发当时的调查询问笔录20余份80余页,并对双方公开。通知了双方亲朋好友公开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庭审中,法庭专门邀请了当地村委会、司法所、乡镇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有视频监控,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明确三被告必须承担一定责任的前提下,紧紧围绕责任大小、赔付比率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公开促公信,以公信赢信任。庭后,通过亲朋好友、村委会、乡镇干部讲事理、明法理,多途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