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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诚信诉讼“禁反言”

来源: 房县法院 时间: 2023-10-12 16:53 点击量: 4388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说“说话算话”“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是诚信做人的基本原则。而在民商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同样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面对违反诉讼活动的不诚信行为,法院会依据“禁反言”原则作出认定,维护当事人交易活动的稳定性。

【基本案情】2017年6月,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40000元,双方对借款利息亦作了约定,周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后,张某向王某偿还了部分利息。2023年2月,王某将借款人张某、担保人周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人偿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周某以担保人身份主动和王某协商,由周某向王某还款本息共计41500元,王某放弃一部分利息,双方的借贷纠纷就此完结王某撤诉。王某收到周某支付的41500元款项后院申请撤回起诉,房县法依法裁定准许王某撤诉。

后张某要求王某赔偿此前王某索要欠款时冲突殴打张某的相关损失,王某遂于2023年5月再次将张某、周某诉至本院,要求二人支付全部借款本息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在诉讼全部过程中作出的诉讼行为负责,尤其在对方当事人已就当事人作出的诉讼行为予以信赖并依此行事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为“一时之气”或“另有私利”随意否定此前已经作出的言论或行为。

本案中,原、被告就2017年6月的40000元借款在2023年2月王某诉张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达成合意,双方借贷关系就此了结担保人周某依约偿还了相应款项,王某撤回起诉。现王某因张某要求其赔偿此前索要欠款时发生冲突殴打张某的相关损失一事而反悔,并称债务人张某承诺不追究其打架责任才同意放弃部分利息由担保人支付本息后撤诉的。王某反悔后,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违反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法院认为案涉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王某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缺乏请求权基础,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对承诺理应信守,不能出尔反尔,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反言”原则,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作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维护经济、社会关系稳定节约司法资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