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县法院受理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后某因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分5次取走8000元现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4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后某到房县城关镇邮政储蓄银行武当路储蓄所ATM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董某取钱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即见财起意,在该ATM机上5次取走董某银行卡上现金8000元。案发后,被害人后某退回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董某对被害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后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被告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