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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时间: 2015-01-07 11:48 点击量: 6647

案情简介

      案例一:刘某与李某约在某农家乐吃饭,刘某开自己的轿车到农家乐后,将车钥匙随手放置于餐桌上。席间,李某以要到A地有急事为由向刘某借车用。而后李某将刘某的车径直开到某二手市场出售,并将所得赃款挥霍。  

      案例二:甲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乙让其试穿西服,甲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乙接待其他顾客时,甲趁机溜走。

      两个案例案情相似,都是以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而后取得财产,但是两个案件的定性却截然不同。案例一的李某构成诈骗罪,案例二的甲构成盗窃罪。

法律链接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而对方遭受损失。二者都属于取得型财产的犯罪。前者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后者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是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行使了财物处分权,即财物的转移是秘密窃取还是自愿交付。

案件解析  

        案例一,李某取得车辆时并没有违背刘某的意志,而是被害人刘某基于“李某借车”的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车辆转移给李某处分。就是说李某将车开走的行为,刘某是知晓且基于瑕疵意志是允许的。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案例二,尽管乙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甲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乙转移西服所有权的行为是违背当时甲的意志的,是秘密窃取的,因此甲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