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差价触犯法律,现在又要交罚金,真是追悔莫及!”面对法庭判决,被告人王某当庭悔恨不已。近日,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交通设施案,揭示废品回收行业潜藏的刑事风险。
【案件回溯】
2024年6月至7月,王某在房县经营废品收购站期间,多次于夜间低价收购常某(另案处理)盗窃的交通防护栏上的防阻块、柱帽等物资并转手加价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900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未直接参与盗窃,但其明知物资来源非法,仍予以收购并转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聚焦】
法庭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行业从业者,一是多次选择夜间异常时段交易,二是收购价明显低于市场价50%,三是对卖方身份信息不予以主动核实,也未核查物品合法来源渠道,上述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系犯罪所得。故法院认定,王某虽未直接参与盗窃,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收购价格异常、交易时间反常、物品属性特殊。”主审法官特别强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助长上游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即使未直接实施盗窃、贪污,但为牟利而‘知赃销赃’,同样难逃法律制裁,废品经营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法官提醒】
王某的案例暴露出废品回收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与法律风险。近年来部分从业者为牟利而放松对回收物品来源的核查,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形成“盗销一条龙”链条,严重危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
法官郑重提醒: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审查物品来源的合法性,对明显低于市场价、卖方无法说明或急于脱手的物品应保持警惕,切莫因为某种小利而“放纵”自己参与其中,即使购买赃物自用不转售获利也可能构成犯罪,毕竟,任何“不问来路”的收购行为,都可能成为犯罪链条上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