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房县法院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通过“前置”司法鉴定程序,积极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模式快速解纷,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一
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不慎与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的毛某相撞,造成毛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就毛某的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毛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在立案时考虑到毛某伤残情况,即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对毛某伤残进行鉴定,后保险公司递交鉴定申请。2024年5月27日,双方协商鉴定机构,6月12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立案庭法官结合鉴定意见,就案件现况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为案件调解奠定了基础。最终,该案在诉前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告毛某于调解协议签订后30日内拿到了保险赔偿款。
案例二
2023年11月14日,郑某驾驶小型轿车由房县城关镇方向往房县五台乡方向行驶,行至梅五线时,与党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郑某、党某及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戢某、邢某受伤。2024年9月,党某、戢某、邢某分别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后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转入诉前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伤者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以后,诉前调解中心启动“诉前鉴”程序,组织双方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并及时委托移送案卷材料。2024年10月,诉前调解中心在收到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结合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耐心释法,党某、戢某、邢某的案件均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制作的调解协议伤者也及时拿到了赔偿款,一系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为规范开展诉前鉴定工作,2024年8月,房县法院出台了《房县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目前,房县法院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模式化解矛盾纠纷,不仅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缓和双方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更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真正实现“1+1>2”的解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