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辛苦种植的庄稼,三番五次被邻居家的山羊“啃了个精光”,年过七旬的老人一怒之下做出了过激举动……近日,房县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直接“搬”到了田间地头的案发村落,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牲畜管理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法官不仅在现场“断案”,更巧妙解开双方“心锁”,用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守护了乡邻和谐。
事情起因于村民郭某饲养的山羊多次“越界”,啃食了年逾七旬邻居陈某辛苦劳作的庄稼。庄稼屡遭破坏,陈某愤怒委屈交织,情急之下采取了“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的过激方式,造成郭某三只山羊死亡,经济损失近万元。案发后,陈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郭某也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考虑到案件系因邻里日常摩擦引发,当事人陈某年事已高,且矛盾根源在于牲畜管理和沟通不畅,为实质化解纠纷、便利当事人诉讼,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房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决定启动巡回审判模式,将法庭“搬”进村庄。
庭审现场就设在村民们熟悉的党群活动中心。法官身着法袍,庄重敲响法槌。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敏锐地抓住矛盾核心——通过法治途径修复邻里关系、弘扬乡风文明比单纯惩处更重要。于是,庭审的重心放在了耐心细致的民事部分调解上。
法官在庭审时指出,陈某采取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法官也充分考量到,陈某作为古稀老人,庄稼是其生计所系,在粮食屡遭破坏之下的冲动之举确实“事出有因”。
“但这种以暴制怨的方式,不仅违法,还激化矛盾,绝非解决之道。”法官一边释法说理,一边劝解。人民陪审员梅忠义也向在场旁听的村民们以案释法:“乡亲们,老陈的案子给我们敲了警钟啊!私自投毒看似解气,实则违法。‘拳头解不开疙瘩’,好好协商、相信法律才是解决纠纷之道。”
法官同时还告诉在场群众,牲畜饲养人郭某负有妥善管理、防止牲畜侵害他人财产的法定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牲畜有主,管理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规定,放任不管导致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将在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陈某缓刑。
情理法交融,效果显著。在法官情理并重、释法析理的引导下,陈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当庭认罪悔罪。他诚恳地向郭某道歉,并当场全额赔偿了经济损失,以实际行动表达歉意。鉴于陈某的悔罪态度和积极的赔偿行为,郭某表示谅解,并承认自己在牲畜管理上存在疏忽。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庭上,两只饱经风霜的手重新握在一起,濒临破裂的邻里情谊得以弥合。
“以前总觉得‘拳头解气’,现在懂了,法律才是‘金钥匙’!”
“法庭来到咱家门口,掰开了、揉碎了讲理,一个村的邻里处的是情分,啥疙瘩解不开?”
“今天法庭为啥费这么大劲调解?“和”字千金——乡风文明不是空话,回去了我要讲给我伯伯听听!”巡回审判后,大木厂镇共青村村民格外感慨,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着这场巡回审判带来的启示。
法律从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守护乡土的温度。当法院人翻山越岭把法庭‘搬’到农家院坝,就是要让乡亲们看见:正义可以触摸,矛盾可以化解,人心可以弥合,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够守护房陵大地的绿水青山、人心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