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北某集团的子公司。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工业园有厂房车间,被告王某自 2021 年 11 月起至 2022 年 6 月在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某某铁厂车间从事叉车司机工作,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某某铁厂车间租赁给程某,并签订有代发工资协议,2022 年 4 月至 6 月工资由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代发。原告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王某向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确认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 年 1 月 ,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王某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11月 至 2022 年 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并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王某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作为员工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本案中王某与科技公司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王某作为员工与科技公司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故判决确认原告科技公司与被告王某在2021 年 11 月 至2022 年 6 月 期间存在存在劳动关系。
三、典型意义及成效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受疫情和外部因素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较为困难。针对企业面临困难导致劳动报酬发放不及时的情况,法院坚持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统一,充分发挥“三位一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的纠纷调解职能,贯彻劳企“双保护” 的司法理念,及时高效合力调解化解涉企型欠薪案件,即解决劳动者的“薪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同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积极助力企业稳企复产,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