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团队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企业和劳动者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虽然案件已结案,但审判员却因为涉案企业法人在调解中的一句牢骚话而放不下心——“不是我不赔,只是他做事太不厚道了,公司在他上岗前花费人力、物力组织他培训,他受伤之后,又积极给他治疗,让他恢复好了继续来上班,结果倒好,他却跑到其他地方去工作了,还说都不说一声就起诉公司,太让人心里不舒服了!”、

就为这句“让人心里不舒服”,调解文书虽已向双方送达,但承办干警深深思索起这句话背后的难题: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企业是不是只能看着人才流失而毫无办法呢?事实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了岗前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该涉案企业因成立时间短,法律法规知识储备尚不完善,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后,并没有和劳动者对服务期限进行约定,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后,企业只能“干恼火”。

为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实实在在的司法助力,针对该企业烦恼的问题,承办干警主动“回头看”,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做好标记和注释后,亲手送到该企业法人手中,希望能够让这家企业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成长。企业法人陈某收到法院干警为他们企业特别制作的宣传册后,非常感动,他真诚地说:“真是太有心了!我只是在领取法律文书那天顺便‘抱怨’了一下,你们就记在心里了。你们给的小册子,是根据我们企业的需要和存在的问题整理的,是对我们企业提供的定制服务,对我们来说太有用了!我们一定好好学习,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后记:
司法审判只能在矛盾发生后对矛盾纠纷进行化解,但法治宣传却可以事前引导。房县法院主动“走出去”,有的放矢的对企业做好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这也是房县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及“当好法治店小二,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教育活动的便民举措。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干警转变观念,从坐堂审判,到“主动出击”,从实际出发,从企业需要出发,延伸审执工作,为企业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引导,及时提醒、化解、疏导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在细微处为企业注入法治的绵绵春雨,在点滴中优化企业发展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