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国家和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11月16日,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的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房县某渣土清运公司承包某纺织厂垫方工程,在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某处厂房南面进行取土作业。被告人张某和何某分别负责机械调配和安全管理工作,被告人马某和丁某及其他人员负责操作挖掘机取土。当月15日,被告人马某在取土作业过程中挖出古墓葬的青色墓砖,张、何二人看见后,嘱咐挖机驾驶员们在挖土作业时注意一点,“下面可能有东西,不能挖坏了”。而后马某挖出青铜器、陶罐等文物,引发当地群众围观,张、何二人以上交文物保护部门为由将上述文物取走藏匿。1 6日至1 8日,马某又陆续挖出完整青铜器等文物,除一部分被张、何二人拿走外,马某将剩下文物带回家中藏匿。同一时间段,被告人丁某在取土作业时,也相继挖出青铜器等5件文物,并予以藏匿。2 0 2 2年1 0月8日,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出文物5件;当月1 8日,公安机关从马某家中查获文物1 3件;次日,何某主动交出文物14件;同日公安机关从张某家中查获文物1件。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涉案古墓葬属于战国至汉代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范畴,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涉案物品均系汉代青铜器、陶器、钱币,其中1件二级文物、7件三级文物、25件一般文物。
审理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妨害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并就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文旅+法治护航
案发地位于湖北西部某古文化遗址墓群保护带范围内,该墓葬群及其出土文物集中反映了战国至汉代时期的社会生产、生活状况,是研究秦楚文化的重要资料。
该案由房县法院刑庭及文旅法庭骨干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邀请政协委员及房县文旅局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在依法审理的同时,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在辖区文旅局划定的墓群保护区内进行宣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起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教育作用,努力提升辖区文物司法保护水平和社会宣传效果。(刘睿、丁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