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房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共赴门古寺镇、土城镇,一同监督两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劳动代偿执行。据悉,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将陆续在一年内,以提供公益服务的方式,协助林政部门分别在房县门古寺镇狮子岩村、土城镇通省馆村完成不少于四次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义务宣传,作为二人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行为的修复赔偿。
非法狩猎 法院判处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王某在房县土城镇通省馆村1组红军山等处使用大铁夹、吊脚套、猎狗等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2022年9月,王某某在房县门古寺镇狮子岩村1组玉米地旁设置捕猎夹,猎捕到一只疑似黄麂的野生动物,后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麂属小麂,且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二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既破坏了生态环境,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追求的精神利益。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有效警示和教育侵害生态环境行为人,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限其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在房县门古寺镇狮子岩村义务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被告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且判处其赔偿猎杀野生动物损失25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照2023年4月24日房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义务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协助林政部门在房县土城镇通省馆村完成不低于四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义务宣传。
无经济能力 以公益劳动代偿
协助林政部门完成法律法规义务宣传是典型的公益劳动代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的修复。
“这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之一的王某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无力赔付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并且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办案法官称,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以向案发地暨居住地的村民进行义务宣传的公益劳动方式进行生态代偿,主要在3月3日野生动植物保护日、3月19日森林防火日、6月5日环境保护日、“爱鸟周”等时间节点由专人组织引导一年进行宣传,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林业局联合提供发放资料。涉案人员“现身释法”,这种综合考虑了公益诉讼执行实际效果与被告自身经济状况等因素的代偿方式,既将司法温度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又向广大群众生动科普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广泛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