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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会影响贷款?《自动履行证明书》为其“正名”

来源: 房县法院 时间: 2024-07-26 15:12 点击量: 1934


针对法律文书生效后逃避执行行为,人民法院有一系列严惩措施,而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也有正面激励措施。

2019年9月,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6000余元。法院判决后,李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4年春,李某欲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在提交贷款申请后,银行方面却告知李某,征信系统显示其曾经涉诉,无法取得贷款,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其债务已履行完毕。李某心急如焚,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法院。承办法官得知具体情况后,与王某取得联系,在确认李某已按约履行全部欠款后,第一时间为李某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据承办法官介绍,在社会信用体系日益完善的趋势下,当事人涉诉在进行社会融资、办理商业贷款时,银行可能会因贷款对象有征信负面记录而无法予以放款,对企业在拓展业务、个人生产生活上都会带来诸多不便。《自动履行证明书》是房县法院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又一有力便民、服务企业的创新举措,意在以正向激励的方式完善信用机制,保障胜诉方及时实现胜诉权益的同时,消除对主动履行方的不良影响,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

“执行难拦在执行外”。向已经履行法律义务的涉诉企业或个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一方面,避免因强制力介入所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是其诚信守法意识的体现,向被执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肯定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表现,将为其今后在行政审批、招投标评审、信用评价、授信融资等方面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最大限度为被执行人经营发展扫除信用障碍,是法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石。相较于失信人员名单的警戒和惩罚作用,《自动履行证明书》承载的是正面激励的理念,赋予守法诚信者更多肯定、行更多便利,推动更多被执行人思想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转变,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以法治之力倡导、树立社会诚信风尚,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再添司法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