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上午8时30分,房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汪某某等6人组织非法聚集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段某为首要分子,段某某、蔡某某、汪某某、汪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被告汪某某等六人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段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汪某某、段某某、蔡某某、汪某某和汪某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汪某某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经近11个小时审理,房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汪某某等6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二年、二年、二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不等。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房县首例公开宣判的涉恶案件。市、县两级高度重视,指导组3次赴房县就案件相关工作深入指导,房县法院及时成立专案组先后召开6次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并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同时,及时与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单位沟通协调,做好庭审保障工作。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和群众等一百三十余人到庭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