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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刑”不“刑”?

来源: 房县法院 时间: 2024-06-11 10:38 点击量: 2722

    近日,一起公司法人(责任人)拒执罪案件在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房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有了信誉“黑点”,不单民事行为受到限制,严重者还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用尽“浑身解数”,逃避、规避执行,而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构成“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是如何从“失信人”变为了“刑事被告”,最终沦为了“阶下囚”了呢?通过我们身边的警示案例,了解“拒执罪”,共建“诚信网”。

基本案情

2014年,陈某注册成立房县某农业发展公司,以公司名义与房县某社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用于发展观光农业。陈某取得土地后,未经批准许可,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通过硬化土地、平场院修道路等,造成农用土地毁坏。

2020年7月,社区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同年,房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由该公司支付社区租金60余万。判决生效后,房县法院多次督促执行,但案涉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租金,亦拖延不返还土地,且公司法人、股东均为“纸面挂名”,无实际经营行为。

陈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仅直接参与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并以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参与了该案的诉讼全程,一直是对接案件公司的主管人员被执行人公司对于案涉限期返还土地一项,明显具备执行能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长时间拒不履行文书义务,已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且案涉集体土地给当地造成了一定范围的不良影响最终,陈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部门追诉。

经审理,法院以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其还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陈某在刑事案件审阶段与社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时限安排公司将全部租赁土地退还且认罪认罚,悔不当初

法官释法

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尽早履行才是“正道”。

如履行确有困难,也应当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任何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难逃法律制裁。被追究拒执后,不仅不能“以刑抵债”,还要额外承担严峻的刑罚。即便获得从轻从宽处罚机会,也无法摆脱终身背负“拒执罪”案底的事实,最终得不偿失。

本案中,陈某看似叠上了企业这个buff,以为有“涉企营商”的“金钟罩”就可以逃过法律的“正义之锤”。但其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房县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眼于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在处理涉企纠纷案件时,秉承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理念,因案施策,对因胜诉债权未及时实现、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用足用活执行措施,同时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在刑事处罚方面的打击力度,做好法治宣传,正告企图规避执行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对自己和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失信”损失。

法律解读

(一)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知,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且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如何追究拒执罪?

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拒执罪论处。故可以追究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执罪。

(三)哪些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构成拒执罪的主体是否仅限于被执行人?

不限于。如果是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案外人,可以构成拒执罪。包括为解除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执行中的协助执行义务人等。因此,拒执罪的主体除了被执行人外,还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和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此外,执行过程中遇到案外人有以下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还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

(五)被认定为拒执罪可以“以刑抵债”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所以被追究拒执罪后,不仅履行债务的义务没有消灭,而且可能还要额外承担罚金刑。

(六)被执行还不起钱就一定构成拒执罪吗?

不一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刑法》规定的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包括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间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