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案件,被告人余某、张某某以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七个月,并处以5000至15000不等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至6月,被告人余某经人介绍在湖北省孝感市分7次销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1000余个,共计收款26. 1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 4万元;2023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先后3次在江西省九江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出售共计280克依托咪酯,从中非法获利1. 3万元。
经公诉机关指控,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张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销售依托咪酯,使其用作非医疗用途,导致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滥用,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依托咪酯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品,大剂量吸食后会导致精神错乱甚至中风死亡。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添加进电子烟,制作出以含有依托咪酯的“烟粉”和“烟油”等替代物质为主的新型毒品替代品进行销售,严重扰乱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尽管依托咪酯未被列管为毒品,但吸食后的危害等同于毒品,本案是本辖区内首起宣判出售“上头”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3年最新报告,滥用依托咪酯的人群以青少年为主,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对新型毒品、“范毒品”的防范,尤其是年轻人在日常交友过程中应自觉提高拒毒、防毒的意识,对于很“上头”的东西不要轻易尝试,若是已经不小心沾染,一定要尽快去专业的医院寻求帮助和治疗,切记不可为牟利而贩卖此类“范毒品”,自觉远离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