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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电子烟里“加料”使其更“上头” 房县法院宣判一起妨碍药品管理案件

来源: 刑庭 时间: 2024-04-19 09:12 点击量: 616

日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案件,被告人某、某某以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七个月,并处以5000至15000不等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至6月,被告人余介绍在湖北省孝感市7次销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1000余个,共计收款26. 1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 4万元2023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先后3次在江西省九江市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出售共计280克依托咪酯,从中非法获利1. 3万元。

经公诉机关指控,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销售依托咪酯,使其用作非医疗用途,导致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滥用,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依托咪酯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品,大剂量吸食导致精神错乱甚至中风死亡。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添加进电子烟,制作出以含有依托咪酯的“烟粉”和“烟油”等替代物质为主的新型毒品替代品进行销售,严重扰乱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尽管依托咪酯未被列管为毒品,但吸食后的危害等同于毒品,本案是本辖区内首起宣判出售“上头”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3年最新报告,滥用依托咪酯的人群以青少年为主,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对新型毒品、“范毒品”的防范,尤其是年轻人在日常交友过程中应自觉提高拒毒、防毒的意识,对于很“上头”的东西不要轻易尝试,若是已经不小心沾染,一定要尽快去专业的医院寻求帮助和治疗切记不可为牟利而贩卖此类“范毒品”,自觉远离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